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按照規定的職責受理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途徑和方式。
第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有資產、商務、農業、林業、鐵路、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 號)和《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一)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受理工業、通訊業、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由經濟信息管理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受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由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水利部門負責受理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整治、礦業權出讓轉讓以及其他由國土資源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受理醫療器械、儀器設備、藥品采購以及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受理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商務部門負責受理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農業部門負責受理農業工程等和農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一)林業部門負責受理林業工程等和林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二)鐵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三)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四)其他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處理。對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監督部門轉交的屬于行業監管職責范圍的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并依法辦結后,應將對投訴作出的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監督部門。
第九條按照《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各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以下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規避招標,或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工作規程的;
(三)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或其他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對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的,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受理和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應當相互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一條各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本區域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匯總統計和組織督促檢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配合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三章 投訴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人認為在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綜合監管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依照有關法規、規章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四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六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受理,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七)投訴事項屬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于保密階段的事項,投訴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來源和有效證據的;
(八)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八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九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二十二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對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二十四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在十五日內,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信息后五日內,將當事人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在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負責受理投訴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八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公共服務平臺或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按法定職責和本辦法規定依法處理投訴,或相互推諉,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依照《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問責追責。
第三十三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將其虛假惡意投訴行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廢止。